CASE AND RESEARCH

网络直播不翻车法律指南——MCN如何与主播签约

Release time:2020-10-12 11:57:13 835Views

文丨朱绍勍

编丨马雪



MCN(Multi-Channel Network)是一种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是一种新的网红经济运作模式。这种模式将不同类型和内容的PGC(专业生产内容)联合起来,在资本的有力支持下,保障内容的持续输出,从而最终实现商业的稳定变现。近年来,随着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MCN机构在行业中崭露头角,随之而来的是MCN法律纠纷的快速增长。今天我们将与大家分享关于MCN与主播之间签约的那些事。

近日,一则罗永浩“真还传”的新闻刷爆网络,起因是老罗在《脱口秀大会》总决赛中自曝公司及其本人所欠的6亿债务已经偿还4亿。老罗从“失败”企业家到成功艺术家的转型引起了一众惊叹,也引发了更多人们对电商直播这一行业的关注。其实,名人摇身一变成立自己的MCN机构的前例并不鲜见,老罗也并非首例。人们熟知的小沈阳、papi酱等明星名人都成功的完成了自我转型,成功拥有自己的MCN机构。根据克劳锐《2020年中国MCN行业发展研究白皮书》公布的数据,国内MCN机构的数量已经从2016年的420家猛增至2019年的20000多家。

不同于传统的投资布局型MCN机构,新入局的“玩家”们往往更加善于通过转型进入MCN市场,传统媒体、品牌企业、名人明星纷纷成为了转型MCN的主力。直播产业的野蛮生长的同时,也暴露了一系列问题。在MCN运营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就是与主播签约,最频发也是最难以承受的风险就是主播的流失。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2017-2019年度)》显示,2017年至2019年间,在所有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纠纷中,MCN与主播之间的合同纠纷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而引发直播类合同纠纷的首要原因就是主播跳槽。之所以有如此多的主播跳槽纠纷,除行业监管不够完善以及浮躁的市场环境等原因外,MCN自身合同设计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就着这个话头,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MCN与主播之间合同的那点事儿。

一、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签订的合同名称和样式多种多样,合同条款也不尽相同。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无论名称和条文千变万化,MCN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有以下几种:

1、劳动关系也就是MCN与主播之间建立了具有人身附属性的劳动用工关系,主播为MCN提供劳动,MCN支付工资奖金等报酬,双方的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关系对于MCN而言是十分不利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在劳动关系中主播只需提前30天通知MCN即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2)除主播违反服务期条款及保密条款外,MCN不得约定主播承担违约金。

也就是说,当MCN主张离职时,MCN既无法阻止主播卷铺盖走人,也无法主张违约金弥补损失,妥妥的人财两空。不仅如此,如果主播在直播中出现侵权行为,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MCN作为用人单位也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在我们检索的相关案例中,MCN与主播的合同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的不在少数,其中绝大多数MCN与主播签约时的真实意思都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只是在条款起草时矫枉过正,最后弄巧成拙。我曾看到有人在论坛中提问,“我们与主播之间签订的合同名称是《演艺经纪合同》,且合同通篇没有出现劳动两个字,却被法院认定为是劳动合同,这是为什么?”这个问题暴露了很多MCN对于合同理解的误区,也为纠纷埋下了隐患。因此MCN在设计合同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避开劳动合同的大坑,这一点我们后面详细说。

2、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处理委托人某一项或概括处理委托人全部事务的法律关系。委托关系属于平等法律关系,不具有隶属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故委托关系相比于其他法律关系更加松散,也更加不稳定。在直播行业,MCN常常会委托主播参加活动,KOL也会将自己的账户委托给MCN管理和运营。如果是一次性的活动或者短期的账号托管,对于MCN而言风险相对可控,但如果是长期合作,则主播拥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双方的合作是一个极其不稳定的因素。

3、综合关系(合作关系)即MCN与主播是一种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由MCN提供网络推广、运营、包装以提高主播的人气和收益,同时由MCN负责商务合作对接、品牌打造等事宜。此类合同同时具有委托合同、经纪合同、居间合同、服务合同等特征,属于综合性的民商事合同。也是目前MCN最常用的合同模式。

二、MCN与主播的合同如何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如前所述,MCN合同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的不在少数,但绝大多数都属于弄巧成拙。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来看一下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性质的标准。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曾发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提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这一条文的精神,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是主播对MCN是否具有从属性、人身依附性,与合同名称和结构无关。从属性具体体现在“人”、“财”、“事”这三方面。“人”,是指人事方面的从属性,即主播是否要遵守MCN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直接接受MCN的管理,比如遵守考勤、考核、休假等制度;“财”是指报酬方面的从属性,即主播的报酬是否与MCN的管理情况挂钩;“事”是指劳动类别上的从属性,即主播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MCN的业务组成部分。

MCN在与主播签订合同时,往往希望能够用更多条款规制主播的行为,用更多制度约束主播的自由,殊不知一旦对主播的约束达到了上述标准,就将会被认定为是劳动关系。那么,MCN在与主播签约时要怎样躲开劳动关系的坑呢?

(1)合同中不要约定“主播适用公司规章制度”等类似条款。一些MCN为了规范旗下主播的管理,会制定一些主播管理制度,此类制度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措施,往往包括员工的考核、考勤、试用期、请假等制度,具有浓厚的劳动法属性。要求主播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即意味着主播需要服从公司的管理,产生隶属关系。很多法院在判断MCN与主播的法律关系时将主播是否遵守MCN的内部规章制度作为重要标准,因此MCN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避免出现此类条款。不过,不能适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代表MCN不能在合同中对主播进行规制,对于一些符合行业惯例的约定,如对主播直播时长和地点的约束;或者约定主播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是不会被认定为具有隶属性的。

(2)主播的收益不宜以工资或劳动报酬名义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可见工资和劳动报酬均系劳动关系的专属条款。如MCN的合同中约定了主播的收益类型为工资或劳动报酬,或在实际发放时备注了工资或劳动报酬,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3)格式条款风险。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我们检索的案例中,发现一些MCN与主播订立了兼有劳动合同、委托合同、经纪合同、居间合同、服务合同等属性的综合性合同。但由于在签订合同时部分条款未提示主播,被法院认定为格式合同,最终依照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将合同性质解释为对MCN不利的劳动合同。对此,MCN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对重点条款的提示,提示可采用宣读、讲解、声明、在合同中特别标注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合同要素表的形式予以提示。

END



本文作者

QQ截图20201012114518.png

Follow on 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