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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典型民事法律风险之瑕疵清算、注销的法律风险

Release time:2020-10-09 19:28:59 482Views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接触了大量的中小企业,发现他们从设立、生产经营到最后注销各环节存在很多民事法律风险。这些企业有的逐渐开始重视法律风险,有的不以为然。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从设立、生产经营到注销过程中产生因合同约定不当或者行为不合法合规而产生损失者或者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法律风险的后果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如果提前防范,则会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责任的发生。笔者现将其中的一些典型风险总结出来,供中小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参考,以避免法律风险带来的不良后果。


 企业瑕疵清算、注销时常见民事法律风险

作为独立法人的公司,有独立的人格,注册设立时出生,清算注销后死亡。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应当清算,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申请破产;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申请注销:(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人民法院依照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申请裁决解散公司。

实践中很多人注册了企业后,由于业绩不好或其他原因,对注册企业就再也不管不问,不再进行年检,即使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也没有对企业进行清算并注销。这种实践中不对公司进行清算、注销或不当清算、注销存在以下风险:

1.未及时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该条第三款,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账册等灭失而无法清算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该条第三款,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 不当清算、注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 未清算即注销,导致无法清算,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 未清算即注销,承担承诺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案例:某股份公司董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案

原告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三、李四(化名)。1997年,乙银行将1900万元出借给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后丙股份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2001年,北京市某中级法院作出判决,丙股份公司偿还乙银行本金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经强制执行未果,法院作出裁定中止执行程序。2017年,乙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甲公司。后甲公司发现丙股份公司于1999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依法清算,遂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起诉丙股份公司董事张三、李四,要求他们对丙股份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出现解散情形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张三、李四作为丙股份公司的董事,在丙股份公司于1999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始终未组织对公司进行清算,应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现张三、李四未能提供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清算所必需的材料,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故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张三、李四对丙股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建议: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公司清算和注销事宜,严格依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2.公司符合解散条件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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