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lease time:2020-02-25 12:12:03 575Views
1.运动员:经常会有人或者公司请我们录制一些视频,或用于公益,或用于商用。在这些视频中,我们会出镜,那我们在视频中的形象是不是受法律保护呢?
答:无论是我们自己自制一些视频,还是我们自己在家拍摄的自拍照,又或者是其他人请我们去录制的视频、拍摄的照片,只要出现了我们的形象,那我们就对于这些形象享有权利。
2.运动员:这些形象指的是什么呢?一定要露脸才受到保护吗?
答:法律上保护形象的权利叫肖像权,也就是保护大家的形象不被侵犯的权利。这里的“形象”也好,肖像也好,不一定是露脸的形象。只要是能够反映个人的体貌特征,而通过这些特征,公众可以将这个“形象”和您直接唯一联系起来就可以。也就是说,大家一看到某个照片或者视频里的形象,就知道了“啊,这是XXX,我知道她!”。不论露脸不露脸,您的这个形象都构成了肖像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很多运动员或者娱乐明星的形象被人画成了动画人物,人们一看到这个动画人物就知道是画的谁,在这种情况下,被画的明星依然可以通过主张肖像权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
3.运动员:公司用我们的视频去做公益,也不收钱,那我们的形象还受不受保护?
答:首先呢,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和对方是否构成侵权是两件事。法律上对于大家形象的保护,不管产不产生收益,都要保护的。因此,在录制视频交给其他公司使用这件事上,无论公司或平台使用这些视频的目的是什么,收不收钱,获不获得利益,我们都有权去主张保护我们的肖像权。
举个例子说:如果一家公司利用我们录制的视频去做公益项目,但是我们发现播放的视频中,我们的形象受损、或者被故意贬低,那么不管视频目的如何,我们都有权要求删除它。
4.运动员:我们录制了视频或者拍了照片,除了我们的肖像权,这些录像和照片本身是不是也受法律保护呢?
答:我们自己录制了视频或者拍了一些照片,这些都受法律的保护。不论是我们录制的视频或者照片以什么形式存在,电子的也好、洗出来的照片也好,又或者是刻成的光盘,这些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那么谁是这些录像或者照片的作者呢?从法律上讲,权利归谁所有呢?这个问题可能需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完全是自己录制的,那录像的著作权就归我们自己所有;
2)如果是公司邀请我们去录制一些视频、拍摄照片,拍摄和制作完全由公司负责,而我们仅仅是作为“演员”的身份,这时候完成的最终作品的著作权就属于制作公司了;
3)有些时候,公司会提供脚本或者剧本,要求我们自己录制视频,那么对于这些作品,我们可能要和公司一起享有权利了。
5.运动员:上面说到了著作权,那和版权有什么关系?
答:版权就是著作权,只是叫法不同而已。当然在生活中,很多人也将书本的“出版权”简称为“版权”,但在法律上,这种称呼是错误的。
6.运动员:我们录制的这些视频或者照片中是又有著作权,又有肖像权吗?
答:是的,两个权利都有。比如,我们运动员自己可能会在家录制的一些健身教学视频,那这些视频中出现的运动员形象,是肖像权,视频本身又有著作权。
通常情况下,这两个权利并不会互相影响。举一下几个例子,方便大家的理解:
例1:我们有时候会录制一些没有人物出现的视频或者照片,像是大自然的风景。这些作品中没有人物,也没有我们自己的形象,因此不存在肖像权。但是我们对于这些录像或者照片还是有著作权。
例2:运动员被邀请去录制一些节目,这些拍摄、后期制作、剪辑等都是由制作单位负责的。通常运动员是不对这些作品拥有著作权的。但是因为运动员的形象出现在了这些作品中,运动员就对这些作品中的自我形象享有肖像权。
7.运动员:我的名字是不是受到法律保护呢?
答:普通大众每一个人的姓名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这种姓名权的保护,并不是指的:我用了这个名字,那别人就不能用这个名字了。对于普通大众的姓名权保护,通常是指法律保护你的名字不被篡改。
但是,对于有一定知名度的明星或者运动员而言,他们的名字就可能会受到更大程度上的保护。这里的保护主要是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可以被用于商业用途的权利。比如,著名的体操运动员李宁,他将自己的姓名作为一个商标进行了注册,创立了李宁品牌。那这时候,“李宁”就不仅仅是一个姓名,也是一个商标,受到了商标法的保护。
但是,我们依然可以给我们的孩子取名“李宁”,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普通人取名或者使用“李宁”这两个字,这不是商业上的使用,不会侵犯到“李宁”二字作为商标的权利。
8.运动员:那是不是如果我有一定知名度了,我的名字就变成商标了呢?
答:不论是娱乐圈明星还是知名的运动员,他们的姓名并不会自动就变成注册商标。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只有在商标局注册后才能叫“商标”。
但是,在知名度到达一定程度后,这些知名度就有了被商业化使用的价值,而这些价值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就像著名的篮球运动员姚明,他的姓名因为高知名度就有了可以被商业使用的价值,那这个价值是受到保护的。在姚明不同意的情况下,其他人是不能将他名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
9.运动员:这些视频我录制好了,按要求交给对方,是不是就是授权对方使用了?
答:如果运动员是按照对方事先的要求录制视频,并且将视频交给了对方。那么就意味着将这些视频使用的权利给了对方。对方有权在事先约定好的范围内去使用这些视频。比如说:公司以公益的目的请求运动员录制一些视频,运功员按要求录制好之后交给公司。这就意味着,运动员同意公司将这些视频用在公益的目的上。
10.运动员:因公益活动拍摄的视频,对方能用在其他目的上吗?
答:不可以。如果对方将视频或者照片用在了其他目的上,那我们有权利要求对方立即停止这样的行为,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本来说好了,将视频用在公益目的上,但是运动员发现在商业广告里出现了自己的视频。那这时候,运动员就有权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再继续播放这个广告并且对自己进行赔偿。
11.运动员:那究竟什么就是公益活动了呢?是不是非营利的就是公益?
答:所谓“公益”就是社会公共利益事业的简称,指的是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然而,并不是非营利的活动就是公益。当然,首先公益活动或者公益捐赠必须是非营利性的,其次,这些活动还需要是用于以下的目的:
1)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 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 用于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有很多行为都是非营利性的,但并不属于公益,比如一些视频平台的制作人会自己制作或者剪辑他人的影片,做成用于搞笑或者自娱自乐的短片放在网上。制作这些搞笑短片往往都是不赚钱的非营利行为,但并非是公益行为。
12.运动员:在被邀请录制视频的情况下,我们如何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答:运动员在平日经常会遇到录制视频或者拍摄照片的邀请,有些是出于商业目的,有些则是公益。但不论对方是出于什么目的。这些视频或者照片,运动员都享有自己的合法权利。
运动员在处理这些视频中权利的过程中,其实不用把其中的法律问题想的过于复杂。不妨将这件事想象成:有人问我们借钱、借东西。有人问我们借钱、借东西时,我们一般会先问他:借来干嘛?借多长时间?有没有利息或者使用费?能不能让别人用?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事先和对方说好,但是口说无凭,最好形成文字,才可以更好的保护我们。
因此,在录制视频之前,运动员也应当和对方约定好以下几点:
A. 视频是用来做什么的?
B. 使用多长时间?
C. 有没有费用?
D. 在哪个平台用?会不会给其他平台用?
E. 会不会对视频进行进一步的编辑?
不论是知识产权也好,还是肖像权也好,都可以把它们想象成一笔钱或者一辆车。虽然看起来不一样,但是本质上是一样的。如果想通了这一点,那么在之后的处理上就不会觉得太过于复杂。同样,不论对方是出于何种目的,公益亦好、商业亦好,运动员都要保护好自己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也是每个商业公司或者公益组织应当尊重和遵守的规则。
13.运动员:在发现对方没有按照事先约定去做,或者其他人用了我的视频,我该怎么做呢?
答:运动员在这时候应该首先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在被侵害。为了防止这种侵害进一步扩大,您可以先将以下信息做一个记录:
1) 侵权视频播放的网站和平台;
2) 侵权视频发布的大致时间;
3) 如果是在某些平台播放的,可以记一下是哪一位网友或者博主上传的。
上述的记录,运动员可以采取截屏、录像的方法进行。
在记录和收集了上述信息后,运动员可以直接尝试和该网站或者平台联系,要求其删除。同样,运动员也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会通过投诉、律师函或者警告函的方式来处理。情况严重的话,还可以选择打官司。
最后,在运动员发现自己交付给约定公司的视频,被其他公司或者平台利用。运动员也应当及时和约定的公司联系,确认其是否对此知情,并要求其帮助停止这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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